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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8155****038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1民初1048号
    案号 (2021)湘0111执66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典军、张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红星钱谷(长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 8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利息和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为506 158.71元,此后的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兽药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 614元,由被告曹典军、张丽萍、泰谷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泰谷生物兽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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