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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禧国际大酒店(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MA****30X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327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73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20-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金禧国际大酒店(天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金磊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1元,公告费56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金禧国际大酒店(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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