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工商处字〔2017〕第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销售油品的专业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但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把关,其行为违法了《产品质量发》第三十九条在规定,依据《产品质量发》第五十条规定,建议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30 |
| 决定机关 |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解晓雅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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