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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7〕第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作为销售油品的专业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但当事人未严格履行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把关,其行为违法了《产品质量发》第三十九条在规定,依据《产品质量发》第五十条规定,建议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3-30
    决定机关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解晓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