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22632****484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22民初8526号 |
案号 | (2022)皖1222执8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和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07 |
发布日期 | 2022-03-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洪影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二、被告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洪影借款136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洪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保全费2700元,合计6620元,由被告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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