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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61****81X2
    执行依据文号 珠仲裁字(2018)第88号裁决书
    案号 (2020)粤04执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珠海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052636.62元;(二)被申请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016529.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2月2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221664.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8年6月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814442.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6月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申请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9340元,担保费21000元和保全费5000元;(五)确认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丽景湾花园二期B区水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16052636.62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被申请人珠海市扬名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仲裁费102851元,由申请人负担1697元,被申请人负担101154元(仲裁费申请人已向本会预交,本会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负担的仲裁费101154元,在履行上述裁决时径付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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