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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下综执〔2020〕罚决字第04-00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丹比食品有限公司武林店于2020年10月22日16时35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83号其公司内设置了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和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三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均符合设置要求,执法队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中一个蓝色的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中投放有其他垃圾(包装袋、废纸)和易腐垃圾(苹果核),当事人未尽到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并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杭州丹比食品有限公司武林店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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