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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下综执罚字〔2020〕第0304012004240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丹比食品有限公司武林店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丹比食品有限公司武林店于2020年4月3日9时25分在下城区天水街道体育场路283号其公司内设置了2个垃圾收集容器,其中一个设置在收银台旁的垃圾收集容器符合设置标准,另一个设置在厨房内的灰色垃圾收集容器上无相应的其他垃圾分类标识,现场未设置带有易腐垃圾分类标识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DB3301/T0190-2016)中分类类别和分类标识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并结合根据杭城管局[2020]6号文件《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指南》中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下城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