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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百亨利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4MA****9J3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05民初793号
    案号 (2020)苏0205执9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百亨利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市双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06776.6元及以206776.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付至专款账户,户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18770844)。二、驳回无锡市双达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5934元,由双达公司负担1386元,百亨利公司负担4548元(双达公司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百亨利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双达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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