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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平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于2021年03月23日在嘉兴平湖市乍浦镇乍浦塘东侧、东西大道北侧实施了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对土地影响较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因当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310.6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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