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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鑫祥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39****71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251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37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30
    发布日期 2020-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二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信阳鑫祥瑞实业有限公司、姜拥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二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517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17000元,从2019年1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70元,由被告信阳鑫祥瑞实业有限公司、姜拥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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