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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炳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37553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鲁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鲁71执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7
    发布日期 2016-07-25
    已履行 5198282.52
    未履行 199915087.48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一、被告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信用证垫付款本金27732867.91美元及利息(以28441252.80美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4年9月24日;以27732867.91美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徐志刚、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恒宇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天宠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徐志刚、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恒宇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9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天宏新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徐志刚、山东大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恒宇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20919元,由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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