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繁昌县东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514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222民初3340号
    案号 (2018)皖0222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07-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昌银、繁昌县东欧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汪建伟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334681元(按年利率11%计算,其中本金为200000元,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利息为88244元;本金为700000元,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利息为302437元;扣除已支付56000元,利息款为334681元)及后期利息(按年利率11%计算,本金为9000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至借款还清日止)。 二、被告汪昌银、繁昌县东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汪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2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昌银、繁昌县东欧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