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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100MA****C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91民初2047号
    案号 (2020)皖0291执4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5-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奇瑞投资有限公司购车款3813300元,并自2019年5月1日起以3813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47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44747元,由被告内蒙古云计算大数据运营有限公司、内蒙古李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小哥出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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