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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虞公(道)行罚决字[2021]026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7日至今,你单位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北中心大道快速路工程项目经理部雇用流动人口钱某,而你单位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北中心大道快速路工程项目经理部未按时报送钱某的相关信息给公安机关,后于2021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道墟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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