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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9]第110045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湖区转塘街道灵龙路与320国道交叉口北侧使用泵机通过一根白色皮管(在门口处分为蓝色、白色两根管)向工地外排放污水。于2019年2月20日9时30分被我执法队员发现查处,查处时造成污染面积32平方米(长8米,宽4米)。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当即停止排水,于2019年2月21日10时00分前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09
    决定机关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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