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善综执字[1]0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实,被处罚人为平黎公路嘉善段改(扩)建工程一期(晋阳东路-环北路地面道路)第TJ01标段施工项目施工单位。2018年1月11日,被处罚人将与上述项目配套的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拓宽工程施工时产生的渣土交给刘某某个人处置,于当日上午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经勘查,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城东社区加油站东侧道路正在进行拓宽,旁边停有一辆车牌号码为沪BS3928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朝东,车厢内装有渣土,渣土体积约为15立方米。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属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已构成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30 |
决定机关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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