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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卫职罚〔202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6
    决定机关 临海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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