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未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55****82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8882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4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0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未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52814.42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574元(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4813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36556元);由江阴未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2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7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01320100123288;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鉴定费95000元(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667元;由江阴未来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33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苏金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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