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1GUKF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沪0117民初1992号 |
案号 | (2021)沪0117执41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418,178.07元;二、被告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18,178.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四计算);三、被告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68元,减半收取13,53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8,534元,由原告上海双鹿上菱企业集团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834元(已付),由被告上海智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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