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法定代表人:任亚飞;2021年01月26日18时56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队员巡查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88号半岛凯豪大酒店检查垃圾分类情况。经查,该单位名为“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该单位在大厅设置两个垃圾桶,内有瓜子壳、橘子皮等混投,该单位垃圾收集点内设置四个大垃圾桶,其中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混投严重,矿泉水瓶(可回收物)、拖鞋(可回收物)等投放其中;其厨房楼梯间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存在快递袋(其他垃圾)混投其中,现场已拍照取证,并送达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3144号《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01月28日10时40分,受委托人蔡万玉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88号营业执照登记为“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经营者任亚飞。01月26日18时56分,当事人在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688号半岛凯豪大酒店大厅设置两个垃圾桶,内有瓜子壳、橘子皮等混投。垃圾收集点内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矿泉水瓶(可回收物)、拖鞋(可回收物)等投放其中,厨房楼梯间设置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存在快递袋(其他垃圾)混投其中,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执法队员现场查获。另据查证,2020年11月9日我局曾对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过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杭建综执〔2020〕罚决字第14-0048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1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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