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税一稽罚[2020]263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新安江半岛山庄开发有限公司建德半岛凯豪大酒店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2013年至2015年期间,你单位原财务贺中元将部分房租收入及代收水电费收入打入其个人卡,金额合计2298334.90元,其中2013年金额合计748805.90元(房租收入567500.00元、代收水电费181305.90元);2014年金额合计1269529.00元(房租收入1030000.00元、代收水电费239529.00元);2015年金额合计280000.00元(房租收入280000.00元)。上述2298334.90元,未入你单位对公账户,未申报纳税。2014年-2015年期间,你单位使用原财务贺中元个人账户给公司高管发放年终奖,其中2014年发放260037.50元(汤国丽:50012.50元、戴三彪:101012.50元、褚兴海:54512.50元、贺中元:54500.00元);2015年发放340127.84元(汤国丽:50007.50元、戴三彪:124378.78元、沈惠林:70867.03元、褚兴海:70867.03元、贺中元:24007.50元)。上述发放的年终奖,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企业补缴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建税113561.59元处以1倍罚款113561.59元。对企业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9754.26元处以0.5倍罚款54877.13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9-0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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