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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琉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7MA****LA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1民初1518号
    案号 (2021)苏0191执3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2
    发布日期 2021-12-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冯懿与被告上海琉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1月14日解除。二、被告上海琉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冯懿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陈建对被告上海琉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5-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上海琉苏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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