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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动力汽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500MA****NR0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5206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8
    发布日期 2021-07-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动力汽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信泽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8万元; 二、被告辽宁动力汽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信泽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8万元; 三、被告辽宁动力汽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信泽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证金8.4万元; 四、如被告辽宁动力汽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一项至第三项约定的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北京信泽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对被告辽宁动力汽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辽宁动力汽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信泽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付全部款项的利息(利息以全部未付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 六、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800元,收取2,480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辽宁动力汽车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北京信泽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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