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巩市监处〔201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其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参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章第一节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共计1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25 |
决定机关 | 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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