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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2157****81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02民初1782号
    案号 (2018)皖0802执4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1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97000元,安装费321000元,合计1818000元。并自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次日起按延期支付款项总额的日万分之三给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延期支付款项总额的3%;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菱通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26.50元,由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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