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薛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7082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21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17)皖0521执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1-16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纵横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20.726735万元;并以120.7267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33元,由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833元,由原告马鞍山市纵横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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