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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大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082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镜民一初字第00187号
    案号 (2016)皖0202执4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6
    发布日期 2016-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次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新平借款本金11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5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的利息368000元,共计1468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3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次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新平要求被告王次升承担律师代理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990元,由被告王次升、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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