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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公(天子湖)行罚决字[2020]003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3月5日,违法单位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在接收浙江安吉千亿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和双氧水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转让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备,于2020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所述,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决定给予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罚款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安吉县公安局天子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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