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公(天子湖)行罚决字[2019]5247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7月27日以来,违法单位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购买、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硝酸溶液,但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流向情况,后于2019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综上所述,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振兴铸造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安吉县支行、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23 |
决定机关 | 安吉县公安局天子湖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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