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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公(江)行罚决字[2020]010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阳市硕果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余节新自2020年2月29日开始在位于东阳市湖莲西街272号的东阳市硕果工贸有限公司工作,至今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包留霞身为东阳市硕果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未按时将余节新的相关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且未告知余节新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同年3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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