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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1〕140001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汇和商业有限公司杭州新风路分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单位面积2895平方米,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使用、营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汇和商业有限公司杭州新风路分公司地下一层临时商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市内的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江干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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