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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瑞公(上)行罚决字[2019]563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瑞安市合宏金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购买情况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19日10时许,上望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瑞安市合宏金属有限公司,2019年04月14日出库使用硝酸35升,未按规定通过网上《浙江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危化品流向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瑞安市合宏金属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瑞安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上望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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