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消)行罚决字〔2019〕0012/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7月2日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1 |
决定机关 | 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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