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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石(消)行罚决字〔2019〕0012/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7月2日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1
    决定机关 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