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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69921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4民终17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鲁0481执22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余款538.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38.2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变更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滕州市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合理损失389129.78元; 三、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481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四、驳回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474元,由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27837元,由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5.9元,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负担26111.1元。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13元,由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16元,由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负担38197元;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888元,由大宗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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