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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0018****3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023民初2644号
    案号 (2021)湘1023执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9-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廖诗龙赔偿房屋损失26 077.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二、被告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廖诗龙赔偿房屋损失52 154.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 三、驳回原告廖诗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 460元,由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0元,由被告郴州正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76元,由原告廖诗龙负担4 7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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