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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0018****3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1002民初2424号
    案号 (2019)湘1002执1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平贵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货款87847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27日算至2017年7月26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后利息算至欠款还清时止);此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39元,由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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