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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0018****37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4民初1539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1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赵孝瑞支付劳务费77449元; 二、驳回原告赵孝瑞对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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