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168****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宁民初字第2803号 |
案号 | (2021)津0117执恢15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丰鑫胜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截止到2015年6月23日的借款利息174441.10元,并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依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对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河县七里海镇工业园区房地产(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21031301710)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对被告薄东青名下坐落于宁河县芦台镇世纪花园6-3-401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薄东青、王霞对上述被告天津丰鑫胜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4522元,由被告天津丰鑫胜达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薄东青、王霞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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