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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薄克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25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平民(商)初字第08083号
    案号 (2017)京0117执38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21
    发布日期 2017-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五万零二百五十九元八角七分; 二、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止的逾期支付四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五角六分货款的违约金六千五百九十九元八角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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