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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薄克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25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1民初2134号
    案号 (2017)津0111执11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6
    发布日期 2017-04-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信通信费2950.12元; 二、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95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部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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