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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薄克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7725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平民(商)初字第08083号
    案号 (2016)京0117执3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51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7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五万零二百五十九元八角七分;二、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海格曼锋锐特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止的逾期支付四万九千九百九十八元五角六分货款的违约金六千五百九十九元八角一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一元,由被告天津普利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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