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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123MA****YB5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91民初1797号
    案号 (2020)赣0191执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检测费208778.60元; 二、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8778.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9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20元,共计6518元,由原告江西迪安华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玉山县银康医院有限公司负担6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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