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211MA****3E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11民初2193号 |
案号 | (2021)湘0211执1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芳与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唐芳工资12032.41元; 二、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唐芳工资7219.446元(按承诺函的12032.41元的六折支付),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株洲市天元区康诚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协议第二项债务,则原告唐芳有权按照本案诉讼请求的工资12032.41元、违约赔偿金2500元,共计14532.41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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