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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鲁(济)煤安罚〔2022〕0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分别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对第1项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秦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第2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第3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对责任人姜某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第4项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对责任人焦某某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责令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对责任人秦某、姜某某、焦某某分别作出警告,并分别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壹仟元整(¥1,000.00)、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5
    决定机关 济宁市能源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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