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鲁(济)煤安罚〔2021〕12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1.3上101联络巷使用的喷浆机电机未进行每月一次的防爆性能检查;2.3上101联络巷第三部带式输送机为上运,未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3下226材料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为上运,未装设制动装置,3上101联络巷第一部带式输送机为下运,未装设软制动装置。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山东省三河口矿业有限责任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8 |
决定机关 | 济宁市能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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