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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丝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78****18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1511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7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丝乡贸易有限公司、蔡庄、周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054995.26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上海丝乡贸易有限公司、蔡庄、周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0元,减半收取1178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上海丝乡贸易有限公司、蔡庄、周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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