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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2573****1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11民初9683号
    案号 (2019)鲁0811执6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令被执行人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执行申请人货款825100元。如果被执行人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2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执行人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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