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72573****16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103民初6729号 |
案号 | (2019)鲁0103执26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09-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 二、被告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2月26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616384.70元,及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三、被告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郓城宏远肠衣有限公司、赵继涛、刘兰英、赵继存、宋冬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梁邦辉持有且已质押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山东菏泽利洋化工有限公司3421.2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王根山持有且已质押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山东菏泽利洋化工有限公司13684.8万元/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4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瑞丰搪瓷制品有限公司、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郓城宏远肠衣有限公司、赵继涛、刘兰英、赵继存、宋冬梅、梁邦辉、王根山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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