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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72573****1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28民初588号
    案号 (2018)冀0828执17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1
    发布日期 2019-05-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郓城宏发工程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吨包款144683.5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144683.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给付原告索款费用3600.00元。 上述一、二、三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3.67元,减半收取1596.84元,保全费1243.42元,合计2840.26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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