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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秀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1661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725民初6309号
    案号 (2017)鲁1725执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19
    发布日期 2017-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郓城县四达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传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郓城县宏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陈传雪承担责任后,可在已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郓城县四达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有被告郓城县四达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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